来源 :证监会2021-07-06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蒋春黔: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为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湖北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中珠)1.9亿元贷款及利息提供担保。因潜江中珠未能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潜江中珠违约金额为0.7亿元。
由于潜江中珠上述贷款已经逾期,而中珠医疗于2019年10月31日披露的《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号)的“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部分,披露为“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蒋春黔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前述信息披露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珠医疗及蒋春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中珠医疗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