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5-16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刚:
经查,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9年研发费用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2019年年报虚增研发费用1050万元,占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2%,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尹洪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提升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