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宏网山西2022-03-04
3月1日发布《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公告中提及根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与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9年,公司与山煤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累计形成山煤集团对公司的欠款1.6亿元。同时,2019年12月,山煤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合计5亿元。双方就上述款项往来事项达成抵账约定,由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3.4亿元。但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山煤集团支付所欠款项5亿元,由此形成1.6亿元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回上述占用资金。2020年,山煤集团因业务往来形成对公司的欠款0.51亿元。同时,2020年12月,山煤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3亿元。双方同样就上述款项往来事项达成抵账约定。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山煤集团支付所欠款项3亿元,由此形成0.51亿元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回上述占用资金。另经查明,公司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就相关账款已达成抵账协议的情况下仍按照抵账前金额归还欠款,造成资金多付的事实,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就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在明知存在抵账协议的情况下仍多收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相应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兰海奎、梁建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晓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艳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督促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偿还事宜亦未能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对未能及时追回占用资金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资金占用已经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减轻公司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为民,时任总经理兰海奎、梁建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晓强、吴艳予以通报批评。
据其官网显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19.82亿元,为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46),控股股东为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是山西省第10家煤焦能源类上市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之一,2017年位列《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第141位。公司在册员工1.44万人。
公司主营煤炭销售;新能源开发;煤炭、焦炭产品投资;煤焦及副产品的仓储出口;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稀贵金属除外)、钢材、生铁、合金、冶金炉料、建筑材料(不含木材)、五金、液压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料橡胶制品的批发及零售。
山煤国际现拥有全资及控股煤矿15座,形成了动力煤、炼焦煤、无烟煤、半无烟煤四大煤炭生产基地,保有资源储量23.21亿吨,可采储量13.11亿吨。山煤国际所属全资、控股贸易公司广泛分布于山西省内、周边资源省份、主要煤炭运输港口及主要煤炭消费腹地。年发运能力、港口中转能力均超过3000万吨,此外,公司旗下设有船务运输公司,年航运量逾1000万载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