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晚间,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600532.SH)发布公告称,因2015年至2018年,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宏达矿业(未来股份更名前)、时任实控人颜静刚、时任董事长崔之火、时任财务总监朱士民、时任董事吕彦东被罚共计180万。
据了解,该公司此前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2018年4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两年半后的2020年10月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日前,调查终于落地,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宏达矿业存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事实。
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中,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颜静刚为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间,颜静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宏达矿业的关联方。
2016年,宏达矿业作为债务人与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共12份,借款共计0.6亿元,该款项直接转入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公司的账户。2016年1月5日,宏达矿业全资子公司山东东平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吉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宏达矿业全资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代东平宏达向中吉物流支付预付款0.49亿元,中吉物流于当日将该款项转入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银行账户。此外,宏达矿业与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上海品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共同投资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宏达矿业累计出资5.5亿元。
2017年,宏达矿业作为债务人与科信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共6份,借款共计0.3亿元,与刘小娟签订借款合同共2份,借款共计0.25亿元,上述0.55亿元均转入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公司的账户或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银行账户。2017年1月3日,临淄宏达与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临淄宏达于2017年1月5日向上海攀定支付预付款1亿元,上海攀定于当日将该款项转入颜静刚等关联方控制的银行账户。
上述关联交易,2016年度新增金额为6.59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75%;2017年度新增金额为1.55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13%。
根据相关规定,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与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宏达矿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宏达矿业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在“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中,2016年上半年,宏达矿业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份,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向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7%;2016年下半年,宏达矿业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共6份,宏达矿业子公司上海宏啸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1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23.75亿元。2016年全年,宏达矿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4.3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2.30亿元,占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36%。
2017年上半年,宏达矿业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共4份,宏达矿业全资子公司上海精银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共3份,临淄宏达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共2份,前述担保金额合计21.1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8.0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4.39%;2017年下半年,宏达矿业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共4份,担保金额合计2.00亿元。2017年全年,宏达矿业及其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合计23.10亿元,其中,向颜静刚等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9.00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9.63%。
根据相关规定,宏达矿业应当及时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宏达矿业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宏达矿业《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0.55亿元,为关联担保;《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4.3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22.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1.1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8.0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3.10亿元,其中,关联担保19.00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宏达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的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宏达矿业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认为,宏达矿业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崔之火是宏达矿业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士民是宏达矿业《2016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彦东是宏达矿业《2016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2016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2016 年年度报告》其他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2020年10月21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到日前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证监会除部分采纳颜静刚关于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意见外,对颜静刚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也对宏达矿业、崔之火、朱士民和吕彦东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崔之火、朱士民、吕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同日,该公司也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宣布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