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酒时空2022-10-24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与中绿林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林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茅台酒公司诉称,其系第3159141号、第3159143号、第237040号、第28452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5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中绿林农公司辩称,被告出售的均是真酒,案外人杜某某在购买过程中用假酒调换然后敲诈被告。
法院庭审认定事实显示,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判决书,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杜某某购买的6瓶酒中5瓶非茅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认为,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被告中绿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5万元。
信息显示,中绿林农成立于2015年,位于北京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其经营范围覆盖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销售食品;零售烟草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