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金融界2024-04-19
近日,国网英大(600517)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上海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指出,国网英大存在所披露的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怠于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追偿责任违法行为。
国网英大在2020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来说,国网英大在2020年12月29日,其控股子公司英大信托以自有资金出资5.55亿元,通过与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多层嵌套SPV,虚假收购两个项目。实际上,英大信托先行兑付信托投资人,并承担两项目的权益和风险。这种行为导致国网英大披露的2020年财务报告少记损失5.55亿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5.55亿元;同时,也导致2021年财务报告虚增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虚减利润总额各49,980万元,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信息质量可靠性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此外,国网英大在相关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在2019年,国网英大向控股股东“英大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时,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开载明资产瑕疵担保责任。然而,国网英大在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3月26日,英大信托分别赔付鼎鑫8号委托人5.15亿元和塑力项目委托人22,181.82万元,这些情况均未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年报中披露,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外,国网英大未积极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开承诺追偿责任。国网英大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塑力项目和鼎鑫8号底层资产的虚假、审核失职等问题,英大信托已进行赔付,责任明确。然而,国网英大在监管督促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未能积极履行向英大集团等交易对手方追偿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网英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国网英大应加强法律合规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积极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这一决定对国网英大来说是一个严重的警告,提醒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