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基建报2024-05-03
5月3日,本报从信用中国获悉,由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日前,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吃两张罚单,处罚金额分别为3万元、5.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六交源罚﹝2024﹞1500021号显示——
企业名称: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053XT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整改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1
处罚内容:罚款叁万元整、整改
罚款金额(万元):3.0
违法行为类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违法事实: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机关:六安市交通运输局
(图源:信用中国)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西转塘罚决字﹝2023﹞第000336号显示——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4
处罚内容: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5.5
违法行为类型: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浙江省西湖区转塘街道之浦路与之江路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2.警告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没有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值;一般处罚按中间值处罚;”
处罚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转塘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