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5-19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戈亚芳、葛维龙、陈强、恽伶俐: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2020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子公司深圳市艾特网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网能)机电总包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二、你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业务实质对公司棉纱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形。
三、你公司2022年对合并艾特网能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充分考量客户中鹏云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云)的资信情况并无明显好转,艾特网能总包服务类业务在手订单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且未有发生好转的迹象,以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在“评估结论”中说明的有关前提等因素,商誉计提不准确,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戈亚芳,时任总经理葛维龙,时任财务总监陈强、恽伶俐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