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至9月21日期间,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其系海口市金牛岭片区B-5-02地块项目汪和根木工班组工人,现被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拖欠其工资 1715004 元。
【调查与处理】经立案调查核实,龙元公司项目部与汪 XX 于 2020年6月份签订《工程项目内部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汪 XX 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完成海口市金牛岭片区 B-5-02地块项目的木工劳务。其中,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在汪 XX 班组从事木工劳务工作,完工后工资未结清。经班组长汪 XX 及龙元公司核实后,确认尚欠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工资1685913元。
2023年10月2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向龙元公司送达了《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龙元公司自收到指令书起3日内支付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工资1685913元。
龙元公司称因建设方未把剩余工程款结算给公司,导致其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解决汪 XX 班组农民工欠薪问题。经协调,龙元公司同意先动用龙元公司缴纳的金牛岭片区 B-5-02地块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代付所欠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工资1685913元,确保无民权事件发生。2023年11月 4 日,胡 XX 、刘 XX 等 84名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法律分析】本案中,龙元公司是海口市金牛岭片区 B-5-02地块项目施工方,把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汪 XX ,并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汪 XX 自己招用工人施工。被欠薪工人胡 XX 、刘 XX 等 84人由汪 XX 招用到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由于龙元公司把工程发给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汪 XX ,及工程款未及时拨付导致汪 XX 拖欠胡 XX 、刘 XX 等 84人的工资,龙元公司对工人工资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龙元公司对工人工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对龙元公司送达了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支付胡 XX 、刘 XX 等 84人的工资。最终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典型意义】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施工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无法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起案件中,突出的问题是在工程款未及时拨付的情形下,导致施工方资金紧张,未能及时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避免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进一步激化,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快速化解了该纠纷,从而稳定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