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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600491)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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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1-14  龙元建设内幕信息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11-14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

  2023年9月7日、9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承建的公园里居住小区(二期)项目工地未苫盖裸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承建情况。

  你公司对扬尘物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物料类型

  10%

  除涉煤以外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5%≤X≤7%

  6%

  苫盖面积

  10%

  苫盖面积不足50%

  5%<X≤10%

  8%

  围挡高度

  10%

  围挡低于物料1米以上

  7%<X≤10%

  9%

  排污去向

  10%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5%<X≤10%

  8%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4%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 次

  3%

  3%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大型企事业单位

  0<X≤3%

  2%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

  (加减5%)

  -5%≤X≤5%

  0

  合??计

  百分值

  43%

  罚款金额

  4.3万元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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