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大量银行理财资金通过私募通道介入上市公司定增市场,其风险系数令外界担忧:亏钱了咋办?
实际上,大量的案例表明,银行系资金进入风险颇高的定增业务,实际上是有“金色降落伞”护佑的,第三方往往会有兜底条款。
这不,刚刚宁波证监局披露的两个罚单,就涉及银行理财资金的兜底性秘密条款。
11月25日,宁波证监局下发两个警示函:
(一)经查,2017年11月,宁波东方集团就东方电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东方电缆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集团、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经查,2018年4月,你们(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就龙元建设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信银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对其参与认购的龙元建设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最低投资收益的保障性措施。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东方电缆和龙元建设均是宁波知名民企,本次警示对象是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看来,兜底条款也不算什么大事,类似世界杯赛场上的口头警告。
查了一下,东方电缆2017年底完成了一笔定增,发行价格为11.5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7.1亿元。涉及中信银行的共有两笔,合计认购资金达4.1亿元。
龙元建设2018年4月完成定增,发行价10.71元/股,共计募集资金28.4亿元。当时认购的产品中,并没有直接出现中信银行,应该是蒙面通道业务躲在背后了。
客观上看,2016年之后再融资市场降到了冰点,上市公司再融资举步维艰。在这种境况下,大股东出面兜底搞定增,也多少有些无奈。
保底定增在以往A股市场屡见不鲜,是半公开的秘密。
最热的一个事件是酒钢宏兴定增事件。2014年1月,一款叫“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成长系列5号3期”产品,耗资8亿元,以每股3.71元的价格,认购酒钢宏兴定增股。
一年后解禁时,股价跌至2.47元,账面亏损33%。该产品清盘时,股价跌至2.18元,账面亏损41%。但奇怪的是,这只亏损累累的银行理财产品,却向投资者支付了6.2%的收益。原因是,有神秘第三方做了担保。
换一个角度看,上市公司毕竟是银行的优质客户。中信银行,还是很希望切入的,定增业务就是一块敲门砖。
近日有个新闻——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成功落地某民营制造业上市公司定增配资项目,其中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结构化融资。该笔业务系宁波市银行业首笔针对个人发放的定增配资业务,为实控人一致行动人企业定增配资提供并购贷款。
据了解,标的公司是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融资成本极低,中信银行传统授信难以切入,因此一直未开展实质性合作。在中信银行总行投行部、理财子公司等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多次拜访,总分支三级联动,项目迅速完成审批、定制化配资方案设计、放款等多流程,展现了中信银行的专业能力,最终脱颖而出。通过本单业务,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成功切入该上市企业的国内证、对公理财、私行等业务,并成功锁定企业下一轮可转债配资业务。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在银行里的钱真的是多啊,怎么放出去,真得想点办法,把钱花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