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网站14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内幕交易“双良节能”股票,江建勋被安徽证监局罚没约17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建勋,男,1977年5月出生。江建勋是双良集团采购中心经理,系双良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双良节能时任董事江某方之子。
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经查明,2020年下半年,双良节能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集团)对单晶硅片等项目开展调研。考虑到单晶硅片投资大、用工多,该项目的后续论证搁置。
2020年12月20日左右,双良集团董事局主席兼双良节能董事、实际控制人缪某大指示重新启动单晶硅片的行业调研,同时要求双良集团总经理兼双良节能监事会主席马某林1咨询内蒙古招商引资政策。2021年1月份,马某林1反馈内蒙古对于单晶硅片项目扶持力度很大。
2021年1月23日,缪某大、双良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兼双良节能时任董事江某方、双良集团兼双良节能董事长缪某彬、马某林1、双良集团执行总经理马某林2、双良集团研究院院长兼双良节能副总经理吴某、双良集团投资总监王某松等人,在江阴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单晶炉开发和单晶硅片项目情况。会议围绕单晶硅片产能情况、切片情况以及上游多晶产能、单晶产能等情况作了研究分析。会上,缪某大要求马某林1迅速调研双良节能融资能力,拟根据双良节能融资能力再决定上多大项目(投资单晶硅片)。1月底2月初,马某林1向缪某大汇报双良节能可获得的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金额。
1月30日,马某林1等人根据缪某大指示前往包头与政府进行对接。
2月1日,包头市政府相关人员接见马某林1一行。
2月1日至3日,马某林1等人对包头各工业园区进行考察选址。
2月4日,马某林1回到江阴向缪某大汇报了与包头政府领导交流及实地考察的情况。
2月6日,双良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双良节能对外投资单晶硅片项目。参会人员包括缪某大、江某方、缪某彬、马某林1、马某林2等人。
2月7日,双良节能发布《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拟在包头现金出资9亿元设立全资孙公司,作为GW级大尺寸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的运营主体,开展大规模光伏单晶硅棒及硅片项目投资建设和生产。
综上,双良节能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所涉投资事项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2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21年1月23日,终点为2021年2月7日。
江建勋内幕交易“双良节能”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在案证据,江建勋知悉双良节能对外重大投资事项后,借用“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交易“双良节能”。
据悉,“陈某先”证券账户于2007年2月16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14年5月20日,开通了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和060×××843)。
“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敏感期内共买入“双良节能”770000股,买入金额2980200元。截至调查日,“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敏感期内买入的“双良节能”已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570850元。经计算,扣除交易税费后盈利585899.96元。“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敏感期内购买“双良节能”的资金系江建勋转入。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通过电脑下单交易“双良节能”股票,下单电脑为江建勋办公电脑。敏感期内“陈某先”信用证券账户(E017×××392)实际由江建勋控制使用,交易“双良节能”由江建勋决策并下单操作。
经查,江建勋具有15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此前从未交易过“双良节能”,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突然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该股票;2月1日首次买入该股票当天双良集团相关人员到包头与政府人员见面接洽;2月1日江建勋资金转入“陈某先”账户后,3分钟内立即买入“双良节能”。
安徽证监局认为,江建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没收江建勋违法所得585899.96元,并处以1171799.92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