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房产西南频道2021-11-10
11月10日,蓝光发展发布公告,称因公司违法信息披露管理规定,1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向其出具的警示函。
该警示函显示:经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21 蓝光 MTN001”,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披露的“公司未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本公司出资”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四川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蓝光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警示函中,四川证监局要求,蓝光发展应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意识,增强信息披露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