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君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
申请人:王德明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人:邱新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人:问闻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人:徐湘华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人:郑垚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人:林红娟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田新伟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邵爱军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申请人:李红波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张杰
住址:美国
申请人:胡耀东
住址:台湾省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9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认定,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海润或公司)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总裁。孟广宝控制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金控)、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中友)、常州中顺国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是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
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自2016年3月18日起,退市海润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存在资金往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上述三家公司向退市海润累计支付187,602,900元,退市海润向上述三家公司累计支付123,020,000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2016年3月24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25,000,000元,实际交易额79,877,700元。2016年5月30日,退市海润与句容中友签订《组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2,618,000元,实际交易额1,471,100元。上述采购构成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2016年6月24日,退市海润发布《关于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暨所持有募投项目转让的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红河海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常州中顺签订了《关于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红河蒙自海鑫光伏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38,0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构成股权出售类型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上述三项关联交易。退市海润虽于2016年6月24日披露了下属子公司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事项,但该事项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临时公告亦未作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10月31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签订总金额为210,000,000元的《硅片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当日,退市海润向常州中顺预付210,000,000元,常州中顺当日全部划转至华君金控。经查,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之间并无真实的采购硅片业务,《硅片采购合同》于2016年12月4日终止,合同并未实际执行。常州中顺于2016年12月5日、6日向退市海润退回170,000,000元,12月16日退回40,000,000元。经查明:上述退回的170,000,000元来自退市海润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铝业)形式上支付的合同预付款。2016年11月8日,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签订总金额为566,700,000元的《边框购销协议》,2016年12月5日、6日,退市海润以向中泰铝业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共计转出170,000,000元,其中12月5日、6日共向赵长爱账户划转155,000,000元,途经赵长爱、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12月5日向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置业)账户划转15,000,000元,途经保华置业、华君控股、华君金控账户,当日划转至常州中顺账户。常州中顺在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将共计170,000,000元划转至退市海润账户。退市海润与中泰铝业后续签订了终止协议,合同未执行。时任总裁孟广宝、时任常务副总裁王德明、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时任分管副总裁邱新在涉及210,000,000元和170,000,000元的付款OA流程中签批。退市海润汇款210,000,000元至常州中顺再由常州中顺汇至华君金控,该笔资金形式上是合同预付款,实质属于退市海润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该笔资金以及12月16日常州中顺向退市海润退回的40,000,000元,构成债权债务往来类型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退市海润以支付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170,000,000元转出,当日又全部退回退市海润账户,并未实际支付,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将上述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经听证复核后,被申请人认为,第一,除孟广宝以外的其他20名董监高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一是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句容中友的关联交易,二是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披露,三是2016年年报将170,000,000元披露为正常预付款项构成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退市海润及相关责任人员21人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对申请人阮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申请人王德明、邱新、问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对申请人徐湘华、郑垚、田新伟、林红娟、邵爱军、李红波、张杰、胡耀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主要理由为:1.退市海润临时公告与半年报已披露与华君融资的关联关系与交易金额,在计算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的资金往来金额时应当予以扣减。2.孟广宝自2016年4月6日起担任董事长,认定关联方的区间应当自2016年4月6日起算,因此,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的关联交易金额错误。3.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资金往来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4.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系对退市海润的无息援助,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构成实质违规。5.根据工商资料的股东追溯和周罗洪在听证阶段出具的情况说明,常州中顺在2017年年初之前并非由孟广宝而是由周罗洪实际控制,因此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不能认定常州中顺与退市海润的关联关系。6.被申请人已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除孟广宝以外的其他20名董监高对涉及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不承担责任,又认为相关董监高对2016年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事项承担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7.证监会系统有诸多类似案例未对上市公司及所有签字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退市海润及责任人员的处罚过重。
此外,申请人阮君提出其承担的财务工作仅是业务诸多环节的一环,本人已勤勉尽责,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处以15万元罚款不合理。申请人问闻提出被申请人排除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4号,以下简称〔2019〕4号告知书)确认的大部分违法事实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仍然按照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程序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并认为其虽担任董秘,但是是名义上的高管,给予其严厉于其他董监高的处罚显失公平。申请人徐湘华提出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事项不在其担任董事期间发生,没有核查的手段;信赖专业人员意见,没有正当理由质疑半年报的内容;交易所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其主动辞职是勤勉尽责的体现;不应当仅因其签字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等理由。申请人李红波提出其作为首席技术官,资金往来事项与其职责无关,其已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申请人林红娟提出其已在监事岗位上勤勉尽责,证监会系统有诸多类似案例未对上市公司及所有签字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退市海润及责任人员的处罚过重。申请人张杰、胡耀东提出处罚事项与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不契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已充分履行勤勉义务,不具备发现公司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未披露关联事项的客观条件。针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理由为:1.2016年上半年,退市海润与华君融资仅有1笔资金往来,该交易发生于2016年6月30日,系由退市海润向华君融资转出6,000万元。2016年5月25日,公司临时公告披露了与华君融资的融资租赁合同,2016年半年报也对此进行了披露。但在案证据难以证明上述6,000万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因此在计算资金往来金额时不能予以扣减。2.2016年1月,退市海润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拟引入孟广宝控制的两家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随后,根据退市海润原大股东杨怀进的安排,孟广宝于4月6日正式担任董事长,于6月17日兼任总裁。由此可见,在正式担任董事长、总裁前,孟广宝已因非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形成特殊关系,且对其后续任职有相关安排。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自然人,或者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因此,自2016年1月起,孟广宝即已成为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为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退市海润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准确无误。3.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依据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于2016年12月9日发布实施,晚于2016年半年报披露时间。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按照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根据这一规定,上述金额限制系用于要求公司按照不同类型进行披露,而非“重大”的认定标准。退市海润2016年上半年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发生的资金往来,均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临时公告标准,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因此,不存在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公司未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适用正确。4.相关资金往来无论是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还是资金援助,均应当按规定披露,否则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具有不披露信息的主观故意、是否侵害公司利益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5.被申请人认为,周罗洪的证言并非认定常州中顺为孟广宝实际控制的唯一证据,结合周罗洪、诸葛云中、王伟、孟广宝等多人的询问笔录,王伟与孟广宝的特殊关系以及公司2016年年报补充披露关联方等情况,认定孟广宝实际控制常州中顺的证据充分。2016年下半年,退市海润与常州中顺以签订合同的名义发生资金往来,但在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构成信息披露违法。6.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除孟广宝以外的其他20名董监高不承担责任的事项,一是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二是与常州中顺的股权转让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披露,认定其承担责任的事项是2016年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2016年年报未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承担责任的理由为:退市海润于2016年10月31日向常州中顺支付2.1亿元预付款,在2016年年报已将常州中顺披露为关联方的情况下,其他时任董监高未能对2.1亿元的大额预付款给予充分关注,未提出质疑,存在过错,应当对2016年年报未能按照真实情况披露与常州中顺的资金往来承担责任。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资金往来事项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基于公司存在资金困难的特殊情况,由孟广宝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等公司对退市海润提供资金支持这一事实,时任董监高均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对此,多名董监高在听证时也予以承认。被申请人认为时任董监高理应对2016年半年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述资金支持形成的关联交易保持足够关注,但在审阅半年报并签字时无一人提出质疑,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据此追究签字董监高法律责任的依据充分。7.被申请人认为,退市海润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存在应当免于处罚的法定情形,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其他案件处理结果不影响本案依法处理。
此外,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事由。针对申请人阮君提出的复议事由,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阮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阮君作为退市海润财务总监,依法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二是退市海润与涉案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系阮君具体经办,其明确知晓相关事实,但在审议涉案定期报告时仍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如实披露。针对申请人邱新提出的事由,被申请人认为邱新在OA中的签批符合其作为分管销售副总裁的职务,且与其同时期其他事项的OA流程签批名称一致,申请人邱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签批并非其本人所为。针对申请人问闻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问闻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其在上述事项上存在过错,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先后出具〔2019〕4号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4号告知书(以下简称〔2020〕4号告知书),在〔2020〕4号告知书中,对〔2019〕4号告知书作出的拟处罚决定进行了调整,基于相关申请人对部分事项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已经将申请人问闻的拟处罚金额由10万减为5万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问闻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清晰明确,不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等情况。针对申请人徐湘华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2016年半年报披露时申请人徐湘华已任职并签字,资金往来不在其任期内发生不影响其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交易所采取的是自律措施,交易所是否给予纪律处分不影响其承担行政责任。作为时任董事,申请人徐湘华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能仅依赖其他人员的保证。后期辞职与否与审议和签署2016年半年时是否勤勉尽责无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李红波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对2016年半年报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存在过错,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邱新、张杰、胡耀东作为公司高管,申请人田新伟作为公司监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对2016年半年报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存在过错,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郑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对2016年半年报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存在过错,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林红娟作为公司监事,应当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对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存在过错,未能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常履职情况不构成法定的免责理由。申请人张杰、胡耀东提出的负责海外业务、不具备履职条件、在本职岗位上勤勉尽责等均不构成法定的免责理由。
经查明,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董事长,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孟广宝担任退市海润总裁。孟广宝控制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实际控制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孟广宝是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是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句容中友、常州中顺的关联交易,有关股权转让的临时公告未按关联交易事项披露;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常州中顺等关联交易,且存在虚假记载。申请人时任财务总监阮君、时任董事、常务副总裁王德明,时任副总裁邱新、时任董事会秘书问闻、时任独立董事郑垚、时任副总裁邵爱军、时任首席技术官李红波、时任监事田新伟、时任副总裁张杰、时任副总裁胡耀东审议并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和2016年年报,申请人时任董事徐湘华审议并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申请人时任监事林红娟审议并书面确认2016年年报。
本会认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退市海润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分别作为退市海润时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和书面确认2016年半年报或2016年年报时,未能基于自身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退市海润2016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的关联交易、退市海润2016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常州中顺等的关联交易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身份、职责和履职实际,认定申请人阮君属于退市海润相关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认定申请人王德明等11人属于退市海润相关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作出相应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退市海润与华君融资资金往来金额扣减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证明6,000万与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因此在计算资金往来金额时不能予以扣减。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关联方认定区间问题,根据在案证据,自2016年1月起,孟广宝已成为退市海润的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华君金控、华君融资、HUAJUN HOLDINGS LIMITED为退市海润的关联法人,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退市海润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2016年半年报披露的依据问题,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从旧兼从轻”情形,被申请人认定公司未披露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适用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资金往来未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构成实质违规问题,是否侵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证监会系统有诸多类似案例未对上市公司及所有签字董监高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退市海润及责任人员的处罚过重问题,个案差异不影响本案依法处理。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被申请人已基于相关申请人对部分事项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在〔2020〕4号告知书中,对〔2019〕4号告知书作出的拟处罚决定进行了调整。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核查手段、资金往来事项与其职责无关、负责海外业务、不具备履职条件等其他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