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2021-08-06
2018年3月22日,抚顺特钢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6月26日,抚顺特钢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承认公司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累计影响公司2016年及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金额17.74亿元。其中,2016年度,原披露的净利润为1.11亿元,调整后的金额为-4410.2万元,完成会计更正后,公司由盈利变为亏损。2019年12月26日,抚顺特钢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抚顺特钢还经历了一次重整,2018年9月2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抚顺特钢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11 月2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中,未申报债权的受偿方案为,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 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债权部分统一按照70%的清偿率进行一次性现金清偿。
自2019年12月26日,抚顺特钢年报虚假被处罚后,抚顺特钢股民开始进行索赔。一审法院判决抚顺特钢赔偿股民投资差额损失,赔付比为17%,部分股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6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 )辽民终632号民事判决:认定抚顺特钢公司涉案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1年4月14日,提示日为2018年1月31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基准价为3. 38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测算,本案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申万钢铁行业指数跌幅约为33.95%,申万特钢行业指数跌幅约为35.48%,抚顺特钢公司股价跌幅约为42%。本院结合前述测算结果,酌情确定系统风险等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为83%,抚顺特钢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公司重整之前,原告主张的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破产重整债权。原告未在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其债权应参照重整计划制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即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 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债权部分统一按照70%的清偿率进行一次性现金清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提示:二审判决的下达,意味着抚顺特钢投资者索赔案件以及索赔比例已经尘埃落定,只要是符合抚顺特钢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均可以获得索赔金额17%的赔偿比例。尚未参与的抚顺特钢股民需要在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之前(2022年12月)参与索赔。抚顺特钢索赔时段为: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间买入抚顺特钢(600399)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抚顺特钢(600399)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继续参与索赔。满足条件者可以在小程序“俞强律师”上提交申请信息。
因抚顺特钢在破产重组后股价开始稳步上涨,持仓股民表示已经解套并且盈利的但在索赔期间有亏损的,还能索赔吗?律师表示,只要在索赔时段内有亏损的可以继续索赔,不论后期是否盈利,同时,索赔不影响股票交易和持仓,股民可以继续持有该股票。律师提示抚顺特钢已经顺利完成摘帽,并被撤销退市风险,在2020年度至今,抚顺特钢已经开始稳步盈利,对于抚顺特钢股民索赔是积极正面影响。按照高院的终审判决,目前抚顺特钢仅承担17%的赔偿比例,尚不会对特钢的经营带来影响。
同时有股民担心索赔后会影响账户的正常交易,因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损失的,股民有权利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同时不影响股票资金账户的正常交易,仍持有的继续持有,可以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