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01-0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5号)显示,经查,2020年8月28日,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和资源”,600392.SH)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20年半年度报告,次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
黄平作为公司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对黄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黄平应当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一家全球一流的稀土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供应企业,是国家倡导的、稀土行业具有特色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产品包括稀土精矿、稀土氧化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冶金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锆英砂、钛精矿、金红石等,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军工、电子信息等领域。
黄平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任盛和资源总经理,2020年5月19日至2022年4月24日任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黄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平:
经查,2020年8月28日,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2020年半年度报告,次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