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2-09-09
ST海越9月9日公告,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通知,北方石油就与福沃德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与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债务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要求被告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方石油收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大连嘉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给付原告款项2500万元和378.08万元利息[以25,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以上款项共计:2878.08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处置被告名下的位于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哥伦布广场商业2162.44平方米房产,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