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井下采矿废气、矿石仓废气、废石仓废气、地表矿石转运废气、充填浆料制备站废气以及运输扬尘等。采用湿式作业、洒水抑尘减少粉尘产生量,井下废气通过局部通风、系统送风,最终通过东南、北回风井排至地表;坑内破碎站废气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经东南、北回风井排出;矿石仓、废石仓、地表矿石转运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充填站搅拌机含尘废气采用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各水泥仓设置布袋除尘器。优化运输方案,加强运输管理,铜矿石采用密闭式胶带运输,通过采取道路洒水等方式降低废石至废石场汽车运输过程产生的运输扬尘。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
2.废水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露天转井下矿井涌水和露天转井下充填系统排水。全面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露天转井下矿井涌水送至酸性水库(同时接纳露天采场淋溶水、废石场淋溶水、深部挖潜和铅锌矿区的井下涌水),后输送至废水处理厂处理。废水处理厂采用“絮凝沉淀+石灰除铁+硫化提铜(回收铜)+硫化提锌(回收锌)+HDS(高浓度泥浆法,即酸碱中和反应+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于矿区的采选生产,剩余部分通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排放至桐水溪。露天转井下充填系统排水直接回用于选矿系统,选矿废水经浓密回水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选矿,部分用管道输送至充填站经拌和后用于井下填充,其余部分排入尾矿库(同时接纳铅锌选矿尾矿),经尾矿库自然曝气氧化、吸附和澄清后,部分回用于选矿工艺,溢流水通过塔污沟、桐水溪排至洎水河。废水处理厂尾水和尾矿库溢流水应同时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表2直接排放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表2直接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要求,重金属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 表3直接排放限值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 表3直接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要求,铊达到《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49-2019)要求。
3.噪声防治措施。主要来源于爆破、空压机、破碎机、各类风机及泵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综合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矿山爆破时间及汽车运输线路,以减少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坑采废石、废机油、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机油经收集暂存后应定期交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坑采废石在井下破碎后部分进行填充,剩余废石提升至地表由汽车运至百岭湾废石场堆存。废水处理厂污泥运至百岭湾废石场堆存。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设计、建造和管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项目建设区进行简单防渗,加强周边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壤及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控采矿对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影响程度,一旦出现土壤、地下水污染问题,应立刻查找渗漏源,并采取有效补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6.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合理调配土石方,对施工临时占地和施工完成的坡面及时进行护坡处理和生态恢复,尾矿库和废石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进行绿化和植被恢复。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硝铵炸药等危险物质。严格履行公安和安监部门关于炸药在运输、贮存和使用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设定危险防护区域。
8.“以新代老”环保措施。(1)完善危险废物储存间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以新带老措施为露采危废暂存间按照规范要求密闭,做到“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的三防要求。目前采场已新建危废暂存间,容纳深部挖潜项目产生的危废,将来露天转井下开采危废也将依托该新建危废暂存间,该危废暂存间按照规范要求密闭建设,做到“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的三防要求。(2)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工程。设计在厂区北侧新建一污水池,容积688m3收集厂区北侧产生的雨污合流水,经泵提升至厂区北侧现有尾矿池后,再输送至枫树岭尾矿库经沉淀净化后回用。厂区南侧利用现有雨水排水沟,设计在雨水排水沟末端新建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540m3),收集初期雨水,处理后回用。厂区外侧东、西、北侧毗邻山体,根据山体走势,设计在东西侧各设置两条南北走向的雨水排水沟,用于截留山体向厂区汇入的水,排水沟由南向北最终流入下游河道中。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工程后,确保厂区内坡面水、初期雨水、厂内废水均能得到收集处理,减少厂区内后期雨水及厂区外雨水的汇入。(3)排气筒高度整改。目前企业地表矿石转运站除尘器排气筒和充填站搅拌槽除尘器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将排气筒高度加高至1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