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343.SH,航天动力)在6月2日晚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航天动力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2023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
航天动力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2016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年至2020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0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3,458.54万元、85,360.20万元、77,242.79万元、165,951.30万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航天动力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2020年披露的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航天动力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航天动力披露的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郭新峰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与隋田力进行过直接商谈接洽,是航天动力与隋田力初始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是航天动力以垫资方式和2016年无实物流转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的主要决策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并以董事、总经理身份对2016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奇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负责航天动力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与隋田力直接进行商谈接洽,参与专网通信业务的客户拜访、业务商谈、合同签批、业务审议等,同意开展数据链贸易业务,参与、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信业务造假,先后以总经理、董事长身份对2017年至2020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2020年7月18日临时公告的商定决策,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利民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不分管具体业务,其以董事长身份对2017年至2018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谭永华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不分管具体业务,以董事长身份对2016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卫钊作为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工程开发中心副主任、航天节能总经理,具体负责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其先后作为航天动力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高管,直接与隋田力及其指定人员联系,负责相关业务的合作洽谈、合同签订、对接款项收付、业务汇报等,参与、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身份对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参与2020年7月18日临时公告的审议,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随安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先后负责航天动力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参与专网通信业务的内部审议、合同签批等,同意开展数据链贸易业务,以高管身份对2016年至2020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2020年7月18日临时公告的商定决策,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金群作为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航天动力财务管理,对任期内专网通信业务合同进行审批签字,以高管身份对2017年至2020年年报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参与2020年7月18日临时公告的审议,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责令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2.对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对韩卫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4.对任随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5.对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郭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对周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3.对谭永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郭新峰组织、领导、实施了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造假事项,直接导致航天动力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郭新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