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2021-08-03
宏达股份公告,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达集团”)和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6,093,294.02元。目前,该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成都市中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