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底,作为双百企业,为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其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中盐化工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建成了集“制盐、盐化工、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物制药”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2021年,中盐化工资产总额169亿元,年营业收入130多亿元,员工9000余人,是一家拥有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竞争和人才竞争进一步加剧,同行业通过高薪等方式积极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在人才领域竞争加剧,导致中盐化工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处于劣势,因此急需推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图超额利润分享模型
资料来源:知本咨询
1、激励对象
中盐化工按照“确定岗位序列-确定岗位-确定对象”三步法选择激励对象,其中:
激励岗位序列通过岗位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
激励岗位根据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确定关键岗位;
激励对象通过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进行确定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和关键技术岗位倾斜。
激励人数控制在公司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激励对象范围如下:
图激励对象范围
资料来源: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同时,中盐化工还规定了禁止参与超额利润分享的对象。即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已列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已参加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不得参与超额利润激励机制。
另外,中盐化工还规定超额利润激励对象一般不在同期享受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2、个人激励水平及额度确定办法
中盐化工此次方案规定以个人业绩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个人年度分享总额一般不高于其当年薪酬总水平的2/3。
同时,企业领导班子分配比例控制在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以内,其余超额利润分享额由完成目标的各单位进行分配。
这里涉及到两个具体公式,可供其他企业进行参考:
各单位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总额=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计提总额×该单位分配系数
个人超额利润分享额度=所在单位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计提总额×(该激励对象岗位价值×个人年度超额利润分享考核系数)/∑(激励对象岗位价值×个人年度超额利润分享考核系数)
3、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中盐化工超额利润激励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图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
资料来源: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尽管中盐化工在方案中未提及目标利润应不低于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但在总体方案设计时,中盐化工行业仍然做了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从纯碱、氯碱化工、盐等行业中选取了22家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进行比较。
4、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通常来说,年度超额利润激励额综合考虑激励需要、成本承受能力、利润实现程度和工资总额预算统筹等因素,因此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具体分享比例如下表:
表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资料来源: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5、递延支付
超额利润激励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采取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中盐化工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50%,第二年支付比例30%,第三年支付比例20%。
6、追索扣回
方案设计时规定,中盐化工需要在计划期(三年)内保持净利润稳健增长,若公司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集团公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具体标准如下:
表超额利润追索扣回机制
资料来源: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7、约束与退出
中盐化工还规定了员工岗位变更、组织调整或工作变动以及工伤、死亡等情况下的超额利润分享的约束与退出机制。
图约束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