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和讯网2021-08-16
公开资料显示,华发股份旗下全资子公司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过百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华发股份一全资子公司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期被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387969元,案号(2021)粤0402执8270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子公司还曾牵涉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法院一审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邓正华、符元英、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2民初78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珠海分行)与被告邓正华、被告符元英、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郡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原告中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请求判令对被告邓正华、被告符元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书显示,中行珠海分行就所述邓正华、符元英未依约还款及珠海华郡房产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提供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华发水郡花园项目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印证,并附上邓正华、符元英贷款逾期记录表对欠款构成加以说明,足以证明中行珠海分行主张的事实。中行珠海分行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予以采信,且对中行珠海分行所述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中行珠海分行对处置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珠海华郡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对邓正华、符元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珠海华郡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邓正华、符元英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被告邓正华、被告符元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5日尚欠贷款本金1290487.18元、利息34431.59元、罚息1174.29元及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132609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邓正华、被告符元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9783元;
三、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一、第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邓正华、符元英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正华、符元英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天眼查,珠海华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华发股份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另外,珠海华郡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主要负责开发位于珠海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南的“华发水郡花园”和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黄杨一路西侧的“华发依山郡”两个房地产项目。非住宅项目有华发水郡省级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