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观点地产网2025-01-21
1月21日,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根据公告,2020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多次在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亨公司”)出具授权委托手续后指派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涉及华亨公司的诉讼案件,涉及律师代理费共计214,000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受理,津投城开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传票;2025年1月15日一审判决。
津投城开于2025年1月19日收到(2024)津0101民初13089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214,000元;驳回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被告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