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1-05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公司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及公司董事长、董秘前往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郑州工厂进行初步考察,了解比克动力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行为,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