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日报网2023-01-04
1月3日晚间,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由于未将考察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下称“比克动力”)这一事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新力金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显示,2021年10月11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省供销社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领导,以及新力金融董事长、董秘前往比克动力郑州工厂进行初步考察,了解比克动力生产经营情况。但上市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时间回到2021年11月10日,新力金融公告停牌并筹划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比克动力不低于51%的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但当天公司股价已经出现异动,以涨停报收。11月25日,新力金融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预案,同时股票复牌,开盘价格10.07元/股,在此后的16个交易日内股价最高达到17.46元/股。此外,由于通怡投资旗下的通怡麒麟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怡麒麟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停牌前精准潜伏了新力金融,一度被外界质疑该项收购存在内幕交易,上交所也连续下发问询函和监管工作函。
最终,新力金融收购比克动力一事告吹。此次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反映当年重组事件中相关环节确实存在瑕疵。
新力金融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就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工作进程备忘录。”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备战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警示函属于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管措施的目的是对监管对象及时指出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并要求监管对象及时改正,但该需要纠正的问题和瑕疵尚未达到行政违法的程度。监管措施一般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事项。但是,如果监管对象纠正不力,行政监管机构可能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实施相对“升格”的监管手段和制裁措施,甚至立案查处,同时,不排除证券交易所就该事项实施交易所自律监管层面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