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头条2023-08-30
2023年1月6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桂东电力,或广西能源)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广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2〕4号)。
经查明,桂东电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使用不具有商业实质、货物不发生真实流转的方式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这一数据在2020年年度报告得到了调整。
根据广西桂东电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广西桂东电力股票(600310),并且在2022年1月6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
目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试图通过诉讼挽回损失的,可以选择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