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新闻2022-12-09
ST曙光12月9日公告,12月9日,公司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12月6日作出的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求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健湛承担。
ST曙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股东梁健湛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ST曙光提起了诉讼,并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七名召集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案件已于2022年9月28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了驳回梁健湛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