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日报网2022-05-12
5月9日晚,ST曙光(600303.SH)发布《关于股东发布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法律意见书,再次重申公司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等七名股东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及大会决议情况的意见:公司及相关股东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均不认可,公司亦不会执行相关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决议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5月5日,ST曙光部分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但因为临时变更开会地点且未及时通知,ST曙光在任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未能参加会议,且在电话询问股东大会召集人时没有得到答复。当晚ST曙光发布公告,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不承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召集方承担。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但在当日下午14:20后,大会召集方又将开会地点改到该酒店二十楼。召集方在会议更改地点后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公司股东及会议中写明的参会人员通知。因此,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大会剥夺了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参会权力,并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ST曙光股东大会召集方在公告中回应,因疫情期间酒店的防控政策要求,召集人紧急决定将会议召开地点改为召集人事先协调的酒店二十楼行政套房内。但并未提及是否有提前通知股东代表更改大会时间及地点。
对此,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股东大会时间、地点调整要提前15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导致部分股东无法参加会议,就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即便是因为疫情原因调整临时股东大会的地点和形式,“按照相关规定,也应在交易所发布公告告知所有股东。”
中能等股东大会召集人也在公告中表明,ST曙光曾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公告,对召集人自行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予认可,因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无法顺利执行的可能,如果相关股东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后续存在涉诉的可能。
针对本次股东大会造成的影响,ST曙光称,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将一如既往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将此事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ST曙光主营业务为轻型车、商用车和车桥等汽车零配件业务。2021年9月,ST曙光拟收购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两个新能源车型技术。中能等股东与ST曙光控股股东因此次收购产生分歧。今年5月6日,曙光股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简称变更为“ST曙光”,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内,ST曙光股价均“一字跌停”。
ST曙光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目前的战略是继续推进向新能源车的转型。曙光在汽车行业有丰富底蕴和扎实技术积累,对于新能源车,公司在生产、研发及市场销售方面均有足够的信心和较完备的技术条件。我们也会努力将本次股东大会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争取年内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