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昭君探法2026-04-04
维维股份在2026年4月3日这天,接连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与上交所的双重“罚单”,核心原因是对部分粮油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当,导致长达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失真。事件迅速波及公司治理层与资本市场,三任核心高管同步受罚,股价次日也应声下跌3.92%。
一、核心事件速览
2026年3月3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编号为〔2026〕32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时隔三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监管决定,对维维股份及三名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 处罚机关 | 文号 | 核心处罚措施 |
| 江苏证监局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 | 公司:责令改正;高管(任冬、赵惠卿、赵昌磊):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
| 上交所 | 《关于对维维股份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公司及三名高管: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
值得注意的是,被处罚的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是2022年至2024年期间的在任高管,即此次违规行为的“当时负责人”,即使已不在任,仍需为其任期内的经营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二、违规详情与背景
(一)违规事实
维维股份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部分粮油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适用上存在不当。这导致其2022年、2023年全年,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出现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二)“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差异
这两种方法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公司财报的“营收”数据,尤其是在做贸易“过手”业务时影响巨大。
| 方法 | 适用场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 对财报的影响 |
| 总额法 |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即主要责任人角色) | 按全额确认收入,营收规模会被做大 |
| 净额法 |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控制该商品的(即代理人角色) | 按净额(即佣金或手续费)确认收入,营收规模较小 |
维维股份之所以出错,很可能是在粮油贸易业务中扮演了“代理人”角色(不承担存货风险、不拥有定价权),却错误地按照“总额法”确认了全部交易额,导致营收虚高。此错误直到2026年4月才由公司自行追溯调整。
三、法律依据
本次处罚涉及多个法律及监管规定,构成了一个从行政监管到自律监管的完整追责链条:
1.会计违规层面:维维股份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根本上造成了财务数据的不准确。
2.信息披露违规层面:由于违规导致财报数据不实,直接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款明确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高管责任层面:三名高管因未能勤勉尽责,被认定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该条款规定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主要责任。同时,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的多条勤勉尽责规定。
四、实务影响
对公司的影响
·整改压力: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还需在一个月内向上交所提交整改报告。
·财务风险:虽然公司表示本次事件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但连续三年的财务数据修正,暴露了其内部财务核算与风险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对高管个人的影响
任冬、赵惠卿、赵昌磊三人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一“污点”将可能影响其未来的任职资格、信用评价等,是极具威慑力的“资格罚”。
维维股份此次事件是会计差错、高管履职不到位、信息披露违规三者叠加的典型案例。它在会计层面错用规则,在信息披露层面提供失真数据,在治理层面暴露出高管勤勉尽责义务的缺失。
维维股份的“老牌”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内控体系天然健全。此次事件也说明,在注册制全面深化、“看门人”责任不断压实的大背景下,无论公司成立多久、规模多大,在财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上,容错空间都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