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报2021-11-11
中证网讯(王珞)三峡新材11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三峡新材于2021年11月11日接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其于2021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以下违规事实:2018年,许锡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为许锡忠个人与高灿烜之间的《股票协议转让期权合同》提供担保,未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对外披露。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知悉上述违规担保但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湖北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规定,该局决定对许锡忠、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许锡忠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