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券时报网2021-12-29
监管部门对ST信通(600289)的处罚终于出台!
2021年12月28日晚间,ST信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近日收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回顾前情,2017年12月6日,ST信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黑调查字[2017]2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此之前,2017年10月28日, ST信通发布《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称:“根据已获得的部分法律文件的描述,得知与控股股东亿阳集团的债权、债务相关,司法冻结的案由主要包括保证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正在自查并与亿阳集团核实相关情况,同时已向亿阳集团发出问询函,责成其尽快给公司书面回复。公司也正在与有关法院及相关银行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查实资金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解决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
同日, ST信通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冻结相关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12月28日晚间,ST信通发布最新公告显示,经黑龙江证监局查明,ST信通存在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亿阳信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邓伟等有责人员也给予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此外,黑龙江证监局还决定对邓伟、邓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ST信通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信通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1月12日到2017年9月25日期间买入ST信通股票,并在2017年12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刘国华律师提醒说,投资者如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信通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投资者可自行起诉或委托专业证券维权律师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