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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医药(60027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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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恒瑞医药前董事长摊上事儿了

http://www.chaguwang.cn  2022-09-22  恒瑞医药内幕信息

来源 :医药之梯2022-09-22

  恒瑞医药董事长的反复变更,曾经是这几年行业内一个不大不小话题。

  2021年7月9日晚,恒瑞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云曙的辞职报告,周云曙因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彼时,距离周云曙就任恒瑞医药新一届董事长,不过1年半时间,坊间猜测,起因是在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恒瑞医药的重磅产品碘克沙醇注射液丢标所导致。

  现在看来,这种猜测十分幼稚,真正的原因终于浮出水面。

  2022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2022年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黑龙江监管局对周云曙内幕交易“司太立”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现案件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0年2月,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总裁胡某与恒瑞医药副总经理沈某平联系,提及司太立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近期将获得药监局批号,司太立没有销售团队,沈某平表示可以通过恒瑞医药帮助司太立销售国内试剂。

  沈某平向周云曙汇报由恒瑞医药独家代理司太立即将获批的碘海醇注射液和碘帕醇注射液,周云曙授权沈某平持续跟进。

  2020年4月17日,恒瑞医药和司太立共同针对合作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召开视频会议,司太立的总工程师吴某韦、财务总监丁某、销售总监王某华、销售副总经理蒋某华赴上海浦东新区海科路1288号恒瑞大楼参加会议,恒瑞医药参会人员为副总经理沈某平、副总经理杜某新、姚某煌。

  2020年4月21日,恒瑞医药沈某平和司太立总裁胡某电话沟通了双方合作协议。

  2020年4月22日,司太立总裁胡某通过微信将合作协议发至沈某平,当日,两人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合作协议的修改事宜。

  2020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恒瑞医药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细节。

  2020年4月27日,沈某平与周云曙电话沟通合同条款,周云曙认为合同问题不大,尽快往前推进。

  2020年4月29日,沈某平发送邮件至恒瑞医药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邮件中提及周云曙认为合作协议没有原则性问题,恒瑞医药已经与司太立的合作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拟与司太立签约。胡某通过微信将加盖司太立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沈某平,沈某平通过微信回复了邮寄地址。

  2020年5月6日,沈某平通过微信将加盖恒瑞医药公章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胡某,并发微信“我们法务会和您律师协商公告”。

  2020年5月11日,司太立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2020年5月13日,司太立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恒瑞医药披露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药品合作协议的公告》。

  综上,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于2020年5月11日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于2020年5月13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周云曙、沈某平、戴某斌、蒋某梅、孙某平、刘某含、胡某等人。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当时的恒瑞医药董事长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

  “刘某”账户于2003年10月28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连云港龙河南路证券营业部。刘某为恒瑞医药财务部保险理财分部员工,与周云曙是同学关系,刘某入职恒瑞医药由周云曙办理,两人私人关系密切。

  2020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刘某”账户全部为单一买入45500股“司太立”,合计成功买入金额2,956,652元,该时间段与上述内幕消息形成但未公开的时间段吻合。

  2020年5月13日,“刘某”账户将持有的45500股“司太立”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429,397元,获利450,029.73元。

  “刘某”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司太立”的资金全部来自周云曙、赵某人夫妻,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共转账存入“刘某”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325万元,全部转入“刘某”证券账户。

  2020年5月18日,“刘某”证券账户银证转账转出370万元,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间,“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合计250万元,剩余资金存储在“刘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经复核,黑龙江证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账户交易“司太立”的资金均来源于周云曙、赵某人夫妻;在“司太立”全部卖出之后,“刘某”账户银转证转出370万,通过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至周云曙、赵某人夫妻账户累计250万元。“刘某”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司太立”的手机号码均为周云曙的手机号码。周云曙自认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刘某”账户购买“司太立”股票。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

  第二,《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司太立及上海司太立与恒瑞医药签署《合作协议》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司太立与恒瑞医药就碘海醇注射液与碘帕醇注射液的合作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并未公开。

  第三,周云曙在敏感期内向“刘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司太立”一只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将“司太立”全部卖出,决策果断,买入意图明显,买入卖出意愿坚决,账户持股单一,足见其从事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

  第四,《证券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周云曙内幕交易“司太立”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书决定:没收周云曙违法所得450,029.7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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