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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60025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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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股东首旅集团被责令改正 诺金酒店未如期注入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3-27  首旅酒店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3-27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9号)显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出具《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的说明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首旅置业持有的诺金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等事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首旅酒店(600258.SH)年报显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首旅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2022年9月30日,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首旅酒店第一大股东,持股3.86亿股,持股比例34.47%。

  首旅酒店2021年6月30日披露《关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称,首旅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了《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酒店物业及酒店管理公司的说明及承诺函》,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原承诺出具后,首旅集团持续推进解决同业竞争,并根据原承诺相关主体的具体情况,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出具了《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的说明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说明及承诺》是首旅集团秉承切实解决同业竞争的原则,对相关事项的进一步细化和延续。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北京首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源里商务酒店、海南三亚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北京金长城酒店管理公司”)、北京谭阁美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通过对外转让或注销,妥善解决了同业竞争;北京市长富宫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颐和园宾馆有限公司因性质特殊,首旅集团确认无法交由首旅酒店管理,根据原承诺,首旅酒店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放弃前述酒店管理权的议案;北京诺金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金酒店、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侨饭店有限公司、北京和平宾馆有限公司、北京市上园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说明及承诺》中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期限及解决途径;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北京首旅日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长城饭店公司、北京亮马河大厦有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饭店、安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首旅集团无法单方决定将该等公司交由首旅酒店管理或股权注入至首旅酒店,首旅集团将通过提议该等公司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积极推进解决并于能够单方决定时,将该等公司交由首旅酒店管理或股权注入至首旅酒店。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承诺的情形】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规定:【监管措施】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59号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6月出具《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旅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况的说明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首旅置业持有的诺金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首旅酒店或其下属公司等事项。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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