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4-26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经核查,你公司针对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开展的皮棉贸易业务,修改了部分皮棉贸易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费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替换原始文件,并据此确认相关收入,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你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十二条、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
经核查,你公司2021年在开展部分皮棉贸易业务时,存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商品控制权的情形。你公司在该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角色,对于该业务,你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将部分2020年已完成货权转移的皮棉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能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