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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朗科技:子公司涉抵押合同纠纷案被起诉,原告诉讼请求被一审判决驳回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14  卓朗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界面新闻2022-12-14

  卓朗科技12月13日公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天津农商行诉讼请求。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并被告知原告已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被告知原告提起上诉,但尚未收到原告相关上诉材料,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天津农商行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在新华航空待清偿债务范围(截至2021年3月13日的本金7.022亿元、利息4647.32万元、罚息1130.50元、复利50.25万元,合计7.49亿元)对恒泰汇金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恒泰汇金承担。

  2019年9月19日,天津农商行与大新华航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向大新华航空发放贷款7.022亿元,期限为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同日,天津农商行向大新华航空放款。2019年9月19日,天津农商行与恒泰汇金签订了《天津农商行抵押合同》,约定由恒泰汇金将抵押物抵押给天津农商行,担保第三人大新华航空在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即本金7.022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未按照相关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出现了其他违约事件,天津农商行认为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天津农商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有权要求抵押人恒泰汇金偿付抵押权人为行使抵押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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