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8-0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
经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报告章节中,存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每股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个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关联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福日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智飞、财务总监陈富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日电子、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