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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600198)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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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电信子公司3人内幕交易 2人敏感期联络董事长刘欣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06  大唐电信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3-01-06

  近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13号、14号)显示,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三名员工文志刚(时任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吴宇静、马春雨因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600198.SH)股票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

  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李某作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1日。

  涉案的三人中,文志刚时任大唐联诚副总经理,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工作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与刘某多次见面、电话沟通,联络接触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文志刚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文志刚系侯某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控制、使用“侯某”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资金为文志刚与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2月9日至4月21日,“侯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大唐电信”76,900股,成交金额475,336元,无获利。

  吴宇静时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副部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为同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4月2日,吴宇静与李某存在通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宇静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2021年4月6日至4月22日,“吴宇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大唐电信”73,500股,成交金额464,414元,盈利47,780.25元。

  马春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先后担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部长、市场部副部长,日常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存在工作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马春雨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春雨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2021年2月8日至4月22日,“马春雨”证券账户分20笔共计买入“大唐电信”72,000股,成交金额449,376元,盈利14,250.58元。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上述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文志刚、马春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联络、接触,吴宇静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三人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文志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700,000元的罚款;对吴宇静没收违法所得47,780.25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责令马春雨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4,250.58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上述三人合计被罚没1962030.83元;合计盈利62030.83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为刘欣,于2022年7月11日至今担任大唐电信董事长。

  大唐电信2022年半年报显示,大唐电信直接持有大唐联诚95.001%的股份。

  

  

  大唐电信官网显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海淀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大唐电信”,股票代码“600198”。大唐电信拥有信息通信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技术、芯片设计、软件平台、集成应用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产业优势。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志刚)

  〔2022〕12号

  当事人:文志刚,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志刚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志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

  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

  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

  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

  二、文志刚使用“侯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

  (一)文志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文志刚时任大唐联诚副总经理,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工作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与刘某多次见面、电话沟通,联络接触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文志刚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

  (二)文志刚使用“侯某”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文志刚系侯某配偶,“侯某”证券账户2015年10月27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丹棱街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分公司”)。“侯某”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和操作人均为文志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控制、使用“侯某”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侯某”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账户沉淀资金,以及2021年4月16日、19日、21日侯某转账汇入392,847.67元。上述资金为文志刚与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2月9日至4月21日,“侯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大唐电信”76,900股,成交金额475,336元,无获利。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志刚使用“侯某”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侯某”证券账户闲置10个月后再次使用,敏感期内首次且单一交易“大唐电信”股票,具有单笔买入量放大、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文志刚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志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文志刚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本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联络接触属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沟通,未涉及内幕信息。其二,本人结合大唐电信披露的控股股东承诺、网上公开信息、大唐电信股价、个人资金状况决定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股票的行为合理。其三,本次交易与本人交易习惯相符,虽然交易次数较少,但每次交易金额都较高。本人购买大唐电信股票后未卖出,主观上想长期持有,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期获利。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文志刚在2021年2月9日买入“大唐电信”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联络、接触频繁。

  第二,文志刚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未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文志刚辩称其参考大唐电信控股股东承诺等公开信息并结合其对大唐电信不会退市的信心才开始购买“大唐电信”,敏感期结束后未卖出涉案股票。但是,其敏感期内首次且单一交易“大唐电信”,且后续转入资金持续买入,呈现单笔买入量放大、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其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文志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文志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7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宇静)

  〔2022〕13号

  当事人:吴宇静,女,1975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宇静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宇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

  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

  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

  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李某作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4月1日。

  二、吴宇静内幕交易“大唐电信”情况

  (一)吴宇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吴宇静时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副部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为同事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4月2日,吴宇静与李某存在通话联络。

  (二)吴宇静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吴宇静”证券账户为吴宇静本人账户,2002年1月4日开立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知春里证券营业部(现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东里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宇静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吴宇静”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账户沉淀资金,以及2021年4月8日、22日,吴宇静分别转入200,000元、73,000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吴宇静自有资金。

  2021年4月6日至4月22日,“吴宇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大唐电信”73,500股,成交金额464,414元,盈利47,780.25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宇静交易“大唐电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吴宇静”证券账户时隔5年后,于2021年4月6日(吴宇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系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再次买入“大唐电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吴宇静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宇静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吴宇静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其一,本人与李某的联系比较频繁,均属于正常工作联系。其二,本人持续关注大唐电信,根据大唐电信预亏公告推断大唐电信将有重组动作而购买“大唐电信”属于正常投资行为。其三,本人仅将银行账户小部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且在2021年4月2日至4月22日期间亦买入除“大唐电信”外的其他股票,交易行为具有合理性。综上,吴宇静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吴宇静在2021年4月6日买入“大唐电信”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存在联络、接触。

  第二,吴宇静关于其持续关注大唐电信、推断将有重组动作等意见,不足以合理解释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

  第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吴宇静虽买入其他股票,但“大唐电信”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转入资金持续交易,买入意愿强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吴宇静仅将部分资金转入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曾下单买入“大唐电信”未成交等意见,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吴宇静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宇静没收违法所得47,780.25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春雨)

  〔2022〕14号

  当事人:马春雨,女,1979年4月出生,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春雨内幕交易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春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11月,大唐电信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集团)投资管理部报送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规划工作建议》,提出将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并询价非公开募集资金的项目方案。

  2020年1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宣布任命肖某为信科集团总会计师。

  2020年12月7日,信科集团党委会决定由肖某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

  2020年12月9日,肖某告知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按照之前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思路继续推进工作。

  2021年1月11日,为了有效推动大唐电信和大唐联诚两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等相关问题,分别成立大唐电信工作组与大唐联诚工作组。

  2021年1月11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开始对大唐联诚开展现场尽调。

  2021年3月31日,信科集团董事长鲁某庆、总会计师肖某与大唐电信董事长雷某生、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开会商议,明确了大唐电信重大资产重组路径,确定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

  2021年4月1日,大唐联诚召开关于拟将大唐联诚注入大唐电信的内部会议,参会人员为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大唐联诚副总经理冉某娟、大唐联诚副总经理陈某舟、大唐联诚财务部部长李某。

  2021年4月24日,大唐电信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筹划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大唐电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唐联诚全部股权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于2021年4月24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肖某作为信科集团的总会计师,负责牵头解决大唐电信退市风险和大唐联诚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刘某作为大唐联诚董事长,负责配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肖某、刘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均不晚于2020年12月9日。

  二、马春雨内幕交易“大唐电信”情况

  (一)马春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马春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先后担任大唐联诚综合管理部部长、市场部副部长,日常与大唐联诚董事长刘某存在工作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2月3日,马春雨与刘某存在电话联络。

  (二)马春雨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马春雨”证券账户为马春雨本人账户,2014年7月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春雨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交易“大唐电信”。

  “马春雨”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账户沉淀资金,以及2021年2月8日至4月22日,马春雨分8笔转入400,000元。上述资金来源于马春雨自有资金。

  2021年2月8日至4月22日,“马春雨”证券账户分20笔共计买入“大唐电信”72,000股,成交金额449,376元,盈利14,250.58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春雨交易“大唐电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马春雨”证券账户闲置8个月后再次使用,敏感期内单一交易“大唐电信”股票,且本次买入“大唐电信”较前次买入“大唐电信”时隔3年,具有交易量及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马春雨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春雨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马春雨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其一,本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双方不可能存在内幕信息的非法传递。其二,因家庭原因导致股票账户闲置8个月,于2021年2月8日后开始关注股票账户,认为大唐电信股价接近发行价且作为央企不会退市而购买“大唐电信”。其三,案涉交易行为没有异常情况,没有突击开户、突击融资行为,买入、卖出与股票价格走势一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本人未通过卖出其他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购买大唐电信股票、2021年2月8日购买金额占本人当日账户资金余额的比例较低、因不掌握内幕信息而在微小获利的情况卖出,不存在强烈的购买意愿,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综上,马春雨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马春雨在2021年2月8日买入“大唐电信”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存在联络、接触。

  第二,马春雨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唐电信”未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马春雨本次买入“大唐电信”较前次买入“大唐电信”时隔3年,账户闲置8个月后,于2021年2月8日再次交易“大唐电信”,后续转入资金持续交易,具有交易量及交易金额放大等特征,买入意愿强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马春雨提出的未通过突击开户、突击融资或使用全部资金进行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卖出行为,均不足以推翻对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

  综上,我局对马春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马春雨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4,250.58元,并处以6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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