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掌财经2024-10-24
在医药行业的广阔舞台上,复星医药与艾力斯这两家知名企业因药物推广合作而引发的纠纷,如同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迅速吸引了业界的目光。
10月21日,复星医药发布公告披露,2022年5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复星”)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此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复星医药在公告中披露,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艾力斯送达《律师函》,要求艾力斯继续履行《独家推广协议》;后经多次协商,艾力斯仍坚持要求解除《独家推广协议》。鉴于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2024年4月24日,复星医药的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行使解除权,向艾力斯送达《告知函》函告《独家推广协议》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公告还披露,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2024年6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人民币255,457,171.39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人民币26,940,640.69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26,166,530.70元、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复星医药发布的2024年上半年的业绩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5亿元;其中,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54亿元、非经常性损益为-0.29亿元。2024年第二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46亿元,环比增加0.37亿元。报告期内,毛利率减销售费用率同比提升1.72个百分点;剔除新并购企业的影响,管理费用下降约2亿元。
复星医药与艾力斯的纠纷提醒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寻求共赢的合作模式。此次纠纷也凸显了合同管理在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性。
《电鳗财经》将继续关注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