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经济参考网2022-07-19
《经济参考报》记者7月19日获悉,因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交所对锦州港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总裁刘辉、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显示,经查明,2022年4月2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的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进行了更为详尽、审慎的调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事实,对相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对相关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更正为“净额法”,需调减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并对受影响的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3,747.99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55.82%、71.18%;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84,769.78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26.60%、191.35%;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45,083.66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93.14%、290.79%;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310,425.33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156.51%、229.43%。
上交所称,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徐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刘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3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上交所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总裁刘辉、时任财务总监李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