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每经网2021-08-11
国中水务8月1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2021年6月2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县水务于2021年7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7月2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在计算结果40.6万元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6.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