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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600169)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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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超3亿元!太原重工12名责任人被罚

http://www.chaguwang.cn  2025-11-02  太原重工内幕信息

来源 :风芒能源2025-11-02

  11月1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指出,今年7月26日太原重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2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2014年至2018年、2020年和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太原重工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其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主观过错较小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张志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韩珍堂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对陶家晋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五、对卜彦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三十万元罚款;

  六、对段志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郝杰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八、对杨珊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范卫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创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贺吉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四、对李玉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杜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太原重工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所涉及项目2021年已完工,相关项目资产2024年已全部剥离,风险已出清,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此外,对范卫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创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志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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