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改委2023-02-07
发改企业债券〔2023〕9号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请示》(建发股份﹝2022﹞1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45亿元,所筹资金20亿元用于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文化旅游社会领域产业等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5亿元用于向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出资,2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禁止投向负面清单领域。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你公司和主承销商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本年度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安排和偿付风险排查情况,并由律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六、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