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600152.SH)昨晚披露《关于申请撤回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7.20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
关于撤回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公司表示,自公司决定开展本次融资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鉴于目前资本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经公司审慎考虑,公司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重新申报。
维科技术7月7日晚披露的《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二次修订稿)》显示,公司原拟发行的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振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上述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原拟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6月28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发行价格为7.45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原拟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拟发行股票数量为40,268,456股,未超过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公司原拟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7.20元,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公司拟将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年产2GWh钠离子电池项目。
截至2023年3月31日,维科控股持有维科技术152,778,214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9.11%,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何承命持有公司股份2,150,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1%。维科控股与何承命为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54,928,2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2%,何承命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发行竞价的结果,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与何承命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27.41%,何承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6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4,192,495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担任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2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未在法定持续督导期内使用完毕,中天国富证券对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6月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天国富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世纪证券承接,中天国富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世纪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聂荣华、柳金星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维科技术自7月7日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后,股价开始走低,于10月23日盘中报近5个月来最低价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