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证监局称,美国金发(金发科技子公司)总经理聂德林在重大合同签订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他人账户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账面获利约35.84万元。对此,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5.84万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聂德林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聂德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4日,在交易中间人协调的基础上,金发科技与美国红岩公司召开网络远程会议,对口罩采购合同进行初步商谈。金发科技参与人员有董事长袁某敏及营销中心总经理吴某等人。
5月6日晚,吴某通过企业微信致电美国金发(金发科技子公司)总经理聂德林,请聂德林对采购合同买方(美国红岩公司)的企业背景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包括口罩每周供货量和价格等条款在内的交易框架协议初步文本发给聂德林。聂德林确认收到文本,安排人员对美国红岩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于当天汇报了尽职调查结果。
5月7日至8日,采购合同双方就交易框架协议内容继续进行沟通,包括商谈付款和交货方式等核心条款,并达成一致,确定了中英文版本。金发科技参与讨论的人员有吴某等人。上述框架协议经公司相关高管复核后通过电子邮件回传给美国红岩公司。
5月16日,金发科技收到美国红岩公司在交易框架协议下的具体采购订单,订单金额为97,500万美元。
5月17日,金发科技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确认采购订单。当日下午,金发科技向上交所申请公告。
5月18日,金发科技披露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综上,金发科技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红岩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5月4日至18日,吴某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聂德林因所任公司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5月6日晚上。
二、聂德林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情况
李某丽曾系聂德林家保姆,其名下“李某丽”证券账户于2006年3月16日开立;王某玲系聂德林配偶的姐姐,其名下“王某玲”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5日开立。“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交易“金发科技”的资金均来源于聂德林,通过聂德林或其亲友账户转入,由聂德林实际控制和决策,下单委托使用的手机号是聂德林本人手机号。
2020年5月7日至15日,“李某丽”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5,300股,成交金额964,087元;“王某玲”账户合计买入“金发科技”89,426股,成交金额990,413.44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账户未卖出“金发科技”,扣除交易费用后,上述交易账面获利358,404.1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购买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聂德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聂德林依法处理“李某丽”账户和“王某玲”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58,404.19元,并处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