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0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张俊:
经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在确认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部分贸易性质营业收入时,没有对应的物流凭据证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导致金发科技2012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多确认营业收入5,058.89万元、8,010.43万元、12,860.9万元、8,271.14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5,053.2万元、7,977.02万元、12,812.76万元、8,231.42万元,少确认营业外收入5.69万元、33.41万元、48.14万元、39.72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袁志敏作为金发科技董事长,李南京作为公司总经理及时任财务总监,何勇军、张俊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发科技、袁志敏、李南京、何勇军及张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