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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600133)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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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湖北能源、武汉东湖高新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http://www.chaguwang.cn  2023-12-22  东湖高新内幕信息

来源 :凤凰网2023-12-22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

  经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杨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史文明作为公司总经理、余瑞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段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12月,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被划入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将湖北工建纳入合并范围,从而使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你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并成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的关联法人。你公司未及时向东湖高新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向东湖高新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

  经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2022年季报和半年报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间接控股子公司陕煤华中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修订了水运煤业务交易合同有关条款,在煤炭商品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控制权减弱,不再承担存货毁损风险主要责任,不符合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将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煤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其中调减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5.22亿元,变动幅度为21.94%;调减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30.22亿元,变动幅度为22.14%;调减2022年三季度营业收入37.97亿元,变动幅度为18.77%。

  二是2021年年报收入成本披露不准确。2021年华中煤炭销售公司对关联方的煤炭贸易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但部分业务采用了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收入和成本2.99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朱承军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军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承军、王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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