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已受理,定于2024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为本案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或“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30,580,015.32元及诉讼费用。
4.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5.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重庆嘉威就其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于2024年8月8日向大渡口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上市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大渡口区法院下发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案号为(2024)渝0104民初6639号。
此前,重庆嘉威曾于2020年9月2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下简称“前案”),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就前案,原告曾经调整过诉讼请求、但涉诉金额不变,本次公告的诉讼即为其在前案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之一。
前案进行实体审理后,重庆嘉威于2022年5月31日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撤回起诉,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重庆一中院准予撤诉的(2020)渝01民初9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嘉威
被告:上市公司
(二)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
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产品包销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包销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包销原告生产的啤酒。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向原告发出《关于要求嘉威公司立即停止啤酒生产及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啤酒生产…已生产未交付的啤酒停止供应。”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1月19日才恢复对原告生产啤酒的销售,直接导致原告停产19天。截至2021年1月31日,上市公司包销原告的啤酒数量仅为213千升,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原告2021年度的实际包销数量,导致原告的啤酒包销数量减少,给原告造成损失。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赔偿因2021年1月要求原告停工、停产,并拒绝履行包销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27,085,176.58元(具体金额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暂计3,494,838.7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24年8月8日,此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公司一直按照涉案《包销协议》及其他各项协议的约定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发现重庆嘉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要求其停产整改,之后,公司与重庆嘉威共同选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庆嘉威整改情况出具了核查报告,公司据此通知重庆嘉威复产。公司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采取了必要、合法措施。
同时,此次诉讼是重庆嘉威在2022年对前案撤回起诉后,又将相同事由单独作为一个案件更换到原告所在地大渡口区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公司将积极准备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具体影响。
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