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6-02-25
苏豪弘业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获受理。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包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等。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24年度全额确认该事项损失并完成款项支付,本次再审尚未审理裁定,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