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公司公告2026-02-11
苏豪弘业公告,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6500号),驳回宁波科瑞科特贸易有限公司及何亮的再审申请。本案二审判决公司胜诉,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就相关债权计提部分减值准备,最终财务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