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央广网2022-11-29
独立性不足、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469.13万元……近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及相关人员被责令改正。
近日,郑州煤电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2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显示,郑州煤电独立性不足:一是郑州煤电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均涉及煤炭销售业务,存在共同客户。2021年度,公司向共同客户销售煤炭,未单独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郑煤集团作为共同出卖方与客户签订同一合同。二是郑州煤电员工社保费用通过郑煤集团社保账户统一缴纳。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事实上,郑州煤电“独立性不足”问题已多次被监管点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早在2007年6月27日-6月28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煤电治理专项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公司独立性情况,公司透明度情况等。检查结果认为,郑州煤电虽然在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但各专业委员会基本没有独立开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并且,公司目前与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在煤炭生产和销售、发电及输变电方面仍存在同业竞争等,需要进行整改。
而在2013年7月24日至8月2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煤电的年报全面检查中,再次提及公司独立性存在问题,一是人员方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管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又由集团公司发文任免;二是财务方面,公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郑煤集团发文下达。
另外,在2013年的年报全面检查中,郑州煤电还存在2012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2012年,因与郑煤集团使用同一电网供电接口,郑州煤电向供电局采购电力通过郑煤集团代收代付金额1.77亿元,未作为关联方往来披露。以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2012年,郑州煤电设备管理中心同时管理郑煤集团的租赁设备,未与集团公司签定代管协议或合同。
对于本次公告中提及的郑州煤电员工社保费用通过郑煤集团社保账户统一缴纳的问题,在2007年6月27日-6月28日河南证监局对郑州煤电的检查工作中同样被提及,表述为“公司在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开立内部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缴纳社保费用”。另外,记者注意到,在2007年6月的检查中,郑州煤电被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单独开立公司社保专户,核销公司在集团内部银行账户。也就是说,自2007年6月至今,在河南证监局要求解决之后,郑州煤电未独立缴纳社保的问题,仍然存在了15年之久,至今未解决。
公告还指出,郑州煤电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弥补亏损5.20亿元,超过实收股本12.18亿元的三分之一,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除此以外,郑州煤电还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公司2021年度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469.13万元,影响利润总额469.13万元,2021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根据公告,郑州煤电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兼时任代总会计师张海洋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